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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中央财政出资奖励新能源车充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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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09: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部委:中央财政出资奖励新能源车充电设施建设

来源:财政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6日 07:51 作者:


  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
  财建[2014]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稳步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精神,中央财政拟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是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下称四部委)批复备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其他尚未备案但推广效果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报经四部委备案后,比照本通知执行。
  二、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2500辆(标准车,下同),2014年度不低于5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辆;其他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广数量不低于1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3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5000辆。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
  三、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年度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的新建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每个站奖励400万元;对服务于钛酸锂纯电动等建设成本较高的快速充电设施,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奖励资金与各城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考核结果挂钩。四部委每年组织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适当上浮奖励资金,考核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奖励资金。
  五、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
  六、地方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地方投入统筹使用,结合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对快速充电等建设成本较高的设施适当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公私合营(PPP)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七、符合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由当地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推广的新能源汽车进行统计折算,编制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提交上年度新能源汽车车辆推广信息,经省级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四部委。四部委对各城市或城市群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八、地方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须对本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城市或城市群,将追缴扣回奖励资金,取消该城市或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格。
  九、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2015年;2016年以后,财政部等四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等情况,对奖励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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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10:5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拟补贴新能源充电设施 最高可达1.2亿元
2014年11月26日 01:59  第一财经日报   
  杨海艳

  为推动充电桩等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中央财政拟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

  “目前新能源汽车推广不力的重要原因便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和不完善,补贴的出台显然可以改善这一状况,让新能源车的推广更为顺利。”一位长期关注新能源汽车的人士认为。而在此之前,也有行业分析人士曾尖锐指出,部分地方政府之所以缺乏新能源车推广的积极性,很重要的一条在于政府将补贴过多地放在了车企身上,只考虑到车企生产和研发新能源车的成本增加,而未能考虑地方政府在基建方面的成本压力。

  根据上述通知,将来只要获得上述四部委批复备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其他尚未备案但推广效果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按程序报经四部委备案后,均可获得相应的财政补贴奖励。

  对于地方政府推广效果的好坏,四部委明确设定了最低标准,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2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5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辆;其他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广数量不低于1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3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5000辆。(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与其的折算比例为1∶1,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纯电动客车以及钛酸锂等纯电动快充客车与其的折算比例分别为5∶1、12∶1和20∶1。)达到标准方能获得补贴。根据不同的推广量,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最高可获得1.2亿元,而最低为1000万元。

  不过,能获得2013年度奖励基金的地方政府可能并不多,工信部此前公示的示范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表显示,从2013年1月到2014年9月,新能源汽车推广量超过1500辆的城市和地区也仅有7个,在这7个城市的推广量中,更多的也是在2014年间完成的,而非2013年,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2013年推广新能源汽车最多的城市为安徽合肥,达到2532辆,据记者从上海市经信委了解到的情况,从2013年到今年上半年,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量虽然超过2200辆,但有超过1400辆是在今年上半年完成的。不过,按照各地政府发布的2014年新能源汽车目标推广量,今年将会有更多的城市和地区争取到国家的奖励。

  有观点认为,鉴于上述客车与纯电动乘用车的较高的折算比例,因此,政府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上可能将更加倾向于对电动大巴或者公交的支持,相对于新能源乘用车,在公共交通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不仅有利于集中管控,也有利于基础设施的铺设,最大化地节约资源和成本。

  按照上述通知,国家给予的充电设施奖励将严格“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与此同时,四部委每年组织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进行综合考核,奖励资金将根据各城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考核结果进行上浮或者下调。

  附表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标准(2013~2015年)

  地区2013年2014年2015年


  推广数量(Q)奖励标准推广数量(Q)奖励标准推广数量(Q)奖励标准

  2500≤Q<500020005000≤Q<7000270010000≤Q<150005000

  5000≤Q<700030007000≤Q<10000380015000≤Q<200007000

  7000≤Q<10000450010000≤Q<15000550020000≤Q<250009000

  Q≥100007500Q≥150009000Q≥2500012000

  1500≤Q<250010003000≤Q<500018005000≤Q<70002400

  2500≤Q<500020005000≤Q<700027007000≤Q<100003400

  5000≤Q<700030007000≤Q<10000380010000≤Q<150005000

  Q≥70005000Q≥100006700Q≥150008000

  注:1.推广的车辆必须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2.各年度推广车辆是指已实际销售并当年在交管部门完成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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