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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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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09: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办法》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有关规定,按照精简效能、加强监督的原则,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
  自1985年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17号)以来,特别是199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以后,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减免政策,极大调动了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为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引导和规范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加强税收管理,从1998年开始,原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并相继出台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机组),才可以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新《办法》体现了以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核心,以加强效能、监督管理为重点,建立更加规范、更加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制度。同时,与原《办法》相比进行了较多方面的修改,除对申报条件、认定内容及审查程序、审查时限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外,还充实完善了认定条件,明确了审批权限,增加了量化指标,使认定条件和标准更加规范统一。此外,《办法》突出了各部门相互配合和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监管措施,《办法》还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资源综合利用监督检查制度和纠错制度,以及对通过认定企业和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并实施统计报告制度等内容。《办法》共6章34条,包括总则、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申报及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办法》的发布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引导和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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