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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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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10: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改委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


国家发改委网站昨日称,发改委于本月16日发布了《关于请报送2006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及电价附加征收等有关材料的通知》,正式启动2006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统计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省级电网公司和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经营企业2006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电费结算情况,向省级电网公司统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并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发改委。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但由于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较高,上网电价要高于常规能源上网的平均电价,所以该法同时规定,电网企业收购两种电量费用之间的差价,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

据了解,在去年6月30日出台的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25元的调整方案中,就已经包含了可再生能源附加。此前,有关部门又相继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但具体的调配工作尚未具体展开。

“在全国两会刚刚结束之后,发改委马上启动此项工作,足见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程度。”上述专家表示。

国家发改委昨日同时表示,发改委价格司会同有关部门已于本月22日召开会议,成立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和调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将负责可再生能源电价基础数据的统计、测算和附加调配工作,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及时得到电价补贴。

根据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国家将把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供应的比重,从目前的7%提高到15%左右。

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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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9 10: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
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促进电力行业节能降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降低小火电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范围
根据国发〔2007〕2号文件规定,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其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均列入降价范围。
二、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具体要求
(一)对列入降价范围的小火电机组,要区别脱硫机组和非脱硫机组,分别将其上网电价降低到本省脱硫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和非脱硫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水平。降价后不得实行价外补贴。
(二)2004年及以后投产的小火电机组,其上网电价高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律降低到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三)2004年以前投产的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维持现行电价水平不变;高于标杆电价的,分步降低到标杆电价水平。从2007年起,现行上网电价比标杆电价高出5分钱/千瓦时以内的,分两年降低到标杆电价;高出5分-1角钱/千瓦时的,分三年降低到标杆电价;高出1角钱/千瓦时以上的,分四年降低到标杆电价。
(四)热电联产机组要在合理分摊电、热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补偿供热成本的原则逐步提高热力价格,相应降低其上网电价。
(五)燃油机组根据其发电利用小时数和调峰情况,按照与燃煤机组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降低其上网电价。
(六)国办发〔1999〕44号文下发前依法批准且合同约定中外合作或合资期限未满的小火电机组,仍执行合同协议的上网电价。
(七)小火电降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解决发电企业因燃料价格提高影响成本增加的矛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鼓励小火电机组向高效率机组转让发电量指标
(一)鼓励提前关停或按期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在保证机组关停的前提下,按不高于降价前的上网电价向大机组转让发电量指标。已转让发电量指标并确保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再降价。
(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电量指标转让办法。发电量指标优先在发电集团内部转让。
四、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实施方式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电力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对小火电项目进行清理,制定降价方案。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的小火电机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降价方案,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我委审批;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小火电机组降价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将降价方案报我委备案。
五、切实保证降价措施落实到位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拟定小火电机组降价方案,精心组织,保证降价措施落到实处。电网公司要严格执行有关降价规定。有关发电企业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降价后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六、加强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监督检查
我委将会同国家电监会组织降低小火电上网电价专项检查。对不按期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以及不严格执行降价措施的,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同时,对性质恶劣的地方和单位还将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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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9 10: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在“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废物零排放”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秘书长 马力强

二○○七年四月四日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中日专家、学者以及各界代表共聚一堂,围绕与“循环经济”、“零排放”相关的理念、案例、经验等开展交流探讨,这对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受解振华副主任委托,我代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远道而来的日本朋友和与会的各位来宾表示诚挚的欢迎。

进入21世纪以来,能源安全、气候变暖、生态恶化等问题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紧迫课题,也是中国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近二十年来,中国经济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增长,但由于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根本转变,资源和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的进程中,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增加,能源和资源供给不足、环境容量有限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能源环境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在发展中最有效地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中华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惟一选择。

循环经济强调资源的高效利用,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追求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当前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和可持续发展长远目标的必然选择。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废物零排放方面,开展了多方面的实践,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有许多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还处在探索和示范推广阶段,我们将学习和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经验,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循环经济发展之路。企业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从生产源头和全过程,充分利用资源,减少废物产生和排放。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实现区域或企业群的资源最有效利用,废物产生量最小,努力实现零排放。在一定区域内的主要城市,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把工业、农业,生产、消费,城区、郊区,行业与行业产生的能流和物流作为一个大系统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大范围资源综合利用的生态型城市。在消费领域,将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废纸、废塑料等回收循环利用,形成“静脉产业”。全面提高资源利用率,力争形成循环型社会。

按照这个思路,近年来我国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2004年9月召开了全国循环经济工作会议;随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去年12月,国务院召开了发展循环经济电视电话会议。启动了首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不少试点企业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在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同时,能源、水、原材料基本上不增长甚至负增长,主要废物产生量显著降低,有的还实现了废渣、废水的“零”排放。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大力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建设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或环境友好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区和生态城市。目前,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已达56%,钢铁工业年废钢利用量相当于粗钢产量的20%,废旧金属年回收利用量相当于年产量的25%。

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十一五”期间要实现单位GDP能耗下降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国家将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发展循环经济,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综合措施,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组织好、落实好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工作。

一是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今年重点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制定和发布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二是促进结构调整。着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和企业发展。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合理调整区域产业布局。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循环经济法、修订节约能源法,出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抓紧制定废旧轮胎、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

四是继续深化试点示范。认真抓好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制定经济激励政策,多渠道增加投入,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今明两年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是鼓励技术创新。组织实施一批循环经济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专项。支持一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编制和发布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支撑技术。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是完善政策机制。尽快出台运用价格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见,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循环经济发展资金,形成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入机制。

女士们,先生们: 中国要走的发展道路,不能简单重复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过程,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汲取世界各国工业化的经验和教训,立足于当今时代经济科技发展的新水平,努力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日本在构建循环型社会方面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计划和支撑其发展的相关技术,有许多成功经验值得中国借鉴。我们愿进一步加强中日双方在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领域的深入交流与务实合作,促进两国、区域和全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好人类共有的家园。

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也祝愿在座的各位日本朋友、中国同行身体健康,生活愉快!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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