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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允许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设置便民药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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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08: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解决偏远地区农民用药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允许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没有卫生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的偏远地区设置村一级药柜,原则上仅限于经营非处方药

企业申办村级药柜,必须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药柜经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健康状况符合经营药品的有关要求;药柜放置及拆零销售设备应清洁卫生,外用、内服药相对分开,不得将药柜与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设置在同一场所内;此外,还必须具有保证所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对所设置的药柜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并承担药品质量责任;药柜所经营的药品必须由设置药柜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药柜经营人员不得自主进货;设置药柜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对药柜经营人员进行相应的药学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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