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本人昨晚翻出以前买的05年版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教材,查阅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发现市场对此有2个大的错误理解,本想写篇正式文章,懒,所以在这里简单说明一下达到消除市场恐慌的目的即可。 第1:一块地100万买入,建房子后500万卖出,不是简单地500万-100万=400万,按400万交税,而是还要再减去开发成本! 就象个人所得税,收入要减去1600元起征点,多出的部分才交税。而个税1600元国家强制规定,房屋开发成本房地产商说了算,如果极端情况出现,他报个400万开发成本,500-100-400=0,还怎么交税? 以前土地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2%征收,估计就是因为成本不好核算。现在情况改变了?税局工作效率提高了?可以同时监控个人收入12万以上者纳税的情况下再核实房地产商报开发成本? 第2:就算土地有增值收入了,比如500-100-200假设开发成本=200万应纳税额,比买入时的100万增值了200%,它也不是简单地200万乘以60%,按这个最高税额收税。而是: 不超过20%的,不收税,即:20%*原买入价格100万=20万,这20万不收税 不超过50%的,按30%征收,即:50%*100万-不收税的20万=50万-20万=30万,这30万*30%=9万税 超过50%但没超过100%的部分,按40%即:100%*100万-30万-20万=100万-50万=50万,这50万*40%=20万 依次类推......... 以上不对的地方请坛子里的弟兄们指出,希望各位散发到各大论坛,以恢复对房地产股的持有信心!!!
[此帖子已被 古道荒城 在 2007-1-19 13:09:44 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