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的费城会议上,美国先贤们起草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从1789年3月4日该宪法生效以后,200多年来不但从未修改过一个字,而且为世界各国纷纷效尤,成为许多国家立宪的参照体。尤其在美国联邦法院批准这部宪法之际,因没有把《独立宣言》中所肯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在内之时,1789年 4月,第一届美国国会开始运转后,又于当年的9月25日写入并通过 10条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权利法案。 在《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修正案,该条款开宗明义地规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该条款明确规定,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如何必须得到保障,政府和国会不能蚕食、侵犯、剥夺公民的这些权利。此即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该条款被称作是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灵魂,数百年来成为美国人民自由价值观的根本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