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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缺位,中医药凭什么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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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08: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化”几乎成了21世纪一切工作的共有名词,中医药也不例外。在一片国际化的声浪中,中医药被匆忙推向了国际市场。然而,当中医药真正走向国际市场后,我们才发现并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在现代化、国际化的“名义”下,中医药不但没有迎来真正的发展“春天”,反而举步维艰。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马治国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中医药在国际合作中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

中医药国际合作中的权利流失严重

《科学时报》:现在,社会上很多人认为,中医药要生存和发展必须加强现代化、国际化。在目前的国际化背景下,中医药究竟处于什么样的状况?

马治国:状况不尽如人意。在国际中药市场每年的销售额中,中国仅占不到5%,约5.8亿美元。而且在这极为有限的出口额中,绝大多数还是原料初级品,中成药仅占1.26亿美元,还是以食品添加剂的形式出口。与此同时,我国每年从日本、韩国、东南亚、西欧等地进口的“洋中药”却超过了1亿美元。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在疾病防治过程中积累的宝贵财富,是迄今保存最完整、影响力最大、使用人口最多的传统医药体系。当前,随着健康观念的转变,在国际市场上传统医药需求快速增长,并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关注。同时,随着生物、信息等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为人类深入探索中医药的基本原理、核心理论和关键技术提供了新手段。现在,中医药国际合作已超越了原有的简单输出的方式,进入科技、教育、医疗、贸易等多角度合作的综合发展阶段。据中新社2006年8月1日的消息:“中国中医药国际合作范围扩大、速度加快,近5年来与42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274项中医药合作研究。”目前,我国中医药已初步形成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格局。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其生存和发展状况非常令人担忧。

《科学时报》: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乏带来的后果是什么?

马治国:主要是国际合作中权利的流失。我们的研究表明: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正在被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尤其是国外公司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

一方面,现行专利制度不能够阻止对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甚至成为便利生物盗版的一种工具。特别是允许申请复方专利,中国人可以申请,外国人也可以申请,这就使得我们世代传承的中医药在专利制度下被“合法占有”了。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1000多种中草药项目被外国公司在国外申请了专利。比如,江苏道地药材薄荷,目前已有8项专利落在美国人手里,主要用于口香糖等高利润市场。更应引起注意的是,现在国外医药企业已在招聘我国中医药高端科技人员为它们工作,而且国外对我国中医药的关注利用已不再限于古籍文献中的古方、名方,还包括了现代中医药的研究成果。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有效的使用规范和监管机制,国内外一些企业或个人在利用中医药知识的过程中产生了形形色色的“不当使用”问题,包括对中医药特有名称的不当使用,对中医药技术成果的不当处分,对中医药特有标志的不当使用,对道地药材的仿冒,对中药资源的过度开发,对中成药的不当使用等问题。

我国政府应当主张和维护权利

《科学时报》: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在解决中医药知识产权问题中,应该由谁来承担主要角色?

马治国: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未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及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未明确赋予中医药知识传承、创新主体以适当的权利,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毫无疑问,政府应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事实上,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中存在或将要面对的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政府的关注。2006年7月4日,科技部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正式启动“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这是第一个由中国政府倡议制定的国际大科学工程研究计划。该计划旨在通过在世界范围内构筑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动员全球科技资源供有效途径。这是加快中医药创新和国际化的重大举措。

《纲要》提出“原创性为根基,国际化为动力,人类健康为本,传承创新并重,医产学研结合,合作互利共赢”的指导原则,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让全人类共享中医药文明。并在中医药的传承和保护专题中,提出“利用国际资源,研究中医药有效传承的方法和技术;充分利用现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在中医药国际化过程中,保证中药资源的合理应用和可持续发展;建立适合于中医药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和手段,注重保护我国中药种质资源,在世界范围内保护我国独特的中医药产品、方法和技术”。

《纲要》为解决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宏观的指导思想,表明中医药国际合作尤其是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当前中国国家层面关注的、关系中医药发展命脉的重大问题。但是,《纲要》并未涉及上述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设计。

立法是根本出路

《科学时报》:作为知识产权研究专家,您能否谈谈中国中医药国际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该如何着手?

马治国:目前,不当利用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国家都以中医药传统知识没有“知识产权”、不受保护为由,我国一些学者也人云亦云、持这种观点,并没有做深入研究。

事实上,简单强调“现代化”、“国际化”,通过改造中医药传统知识以适应现有法律制度的做法只会使中医药传统知识变种灭亡。

我们应针对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解决对策,尤其是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如何主张权利等具体事项,从法律、医药卫生、社会发展政策等多个角度进一步深入研究,以建立针对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特点的、有效的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从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来看,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专门立法是国际合作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根本出路。只有通过创设行之有效的、适合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专门保护制度,明确赋予中医药知识传承、创新主体以法律上的权利,才能真正保护那些濒于灭绝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并有效推动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和创新,以保证其可持续利用。

中医药需要国际合作,但不能跟着西医的标准跑,要建立自己的技术标准、法律标准、国际形象。目前,部分西方人士不能理解和认识中医药文化,再加上西医的偏见,会阻碍中医药走向国际,只有以中医药立法的方式在国际上推行中医药合作才是可靠的。因此,通过国内立法影响和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以法律规则为手段培养西方人士接受中医药文化的教育,使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理论和实践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中医药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和应用,这才是中医药国际化的总体目标。

此外,也要呼吁加强中医药国际合作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制度是当今世界共同的科技、贸易合作规则,中医药国际合作尤其是科技、贸易合作无法绕开这一制度而另辟蹊径。在建立有效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过程中,需要通过深入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专门立法和国际合作中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信息来源:中国生物技术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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