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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铵不再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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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6: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硝酸铵不再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

  点评:

  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硝酸铵被归为氮肥类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自2002年国家将向酸铵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围后,由于税收政策未作相应调整,只是目前各地对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及征免政策执行不一致。

  此次调整后,所有的硝酸铵生产企业都必须缴纳17%的增值税,硝酸铵生产企业补贴收入会大幅减少。上市公司兴化股份 (002109 )和柳化股份 (600423 )是国内硝酸铵生产企业龙头,硝酸铵产能较大,受到的负面影响稍大。

  此次调整还将导致硝酸铵产品价格的略微上涨,对于硝酸铵下游的民爆行业和硝基复合肥生产企业不利。预计久联发展 (002037 )、浏阳花炮 (600599 )的生产成本也会略有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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