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药品价格即将裸奔,全国也快了!2016-07-14 云希
昨日(7月13日),江苏省物价局印发《江苏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旨在规范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自从发改委取消大部分药品定价后,加强了对药品价格行为的监管。但药品价格行为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对生产经营企业来说很模糊。物价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执法依据也有待完善。
这就是江苏省出台此《行为规则》的背景,此为全国先例,后续其他地区出台类似规则,甚至国家层面出台相关规定,也不是不可能。
国家发改委部署药品专项检查正在各地落实,已出通知进行专项检查的省份包括河北、广东、上海、黑龙江,现专项调查摸底和调研期(6月1日-6月30日)已过,进入生产经营企业调查期(7月1日-8月31日)。
而江苏省的专项检查通知尚未发出,此时印发《行为规则》,为后续进行的价格专项检查提供了执法依据。江苏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更加慎重地对待本次专项检查。
文件重点关注一下几点:
1、企业需建立健全四个价格管理制度:
台账制度、定调价管理制度、药品价格报送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码标价制度。 前两项是企业制定药品销售价格的数据依据和制度依据,是企业定价的自我监管工具。
物价部门如根据两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数据调查企业价格行为,会更加高效。后两项制度更是置企业的各环节数据在物价部门的实时监控之下,一旦有不诚信不公平的定价行为,极易被查处。
2、价格备案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价格上涨较快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出现社会集中反映价格问题的药品实行价格备案管理,引导药品经营者合理定价。
价格放开后甩开膀子涨价的企业要注意了,上涨较快和幅度较大极易引起物价部门的关注。那什么是上涨较快呢,内部有个说法:涨价频次经营企业3个月一次,生产企业6个月一次,自己对比一下呢。如何备案管理,后续会有具体细则。在监管上只会更加严厉。
3、价格评估:重点对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价格竞争不充分高价药品、临床易滥用药品、价格明显偏高或低于同类药品成本的药品、同类药品与国际价格及不同地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药品进行价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药品集中采购(谈判)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适时向社会发布药品价格评估报告。
价格评估针对专利、独家、用量大、价格奇高奇低及各地价差过大的药品,最有效的利用是提供给集采部门和医保部门,这关系着药品生死的中标价格和医保支付价格。
4、成本调查:关注药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重点对创新药品、价格备案药品、价格评估药品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创新药品进入医保必须进行成本调查,而进入价格备案和价格评估的药品也要进行成本调查。刚刚说过的那些涨价药品、专利、独家、用量大、价格奇高奇低及各地价差过大的药品生产企业,是时候看看自己家成本费用数据到底能不能经得起成本调查了。
5、价格失信信息: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者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药品经营者价格失信信息与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医保支付价格信息的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
进入黑名单不可怕,黑名单怎么用才是关键,与招标、医保联合惩戒,你知道背后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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