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是最大民生工程 2007年06月08日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舒涓 市政府昨召开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会议 决定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市长张广宁任组长 到2010年,使全市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缩减到8.5万吨和11万吨 本报讯 (记者舒涓 通讯员周方、陈浩钿、邱创泓)昨天下午,广州市召开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全市下一阶段节能减排及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张广宁强调 ,全市上下必须深刻认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环境优先,关切民生、解决民忧”的工作思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来抓,强化执法监督,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全面推动节能降耗工作迈上新台阶,确保完成今年和“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会议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邬毅敏主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苏泽群出席会议,副市长甘新代表市政府与萝岗等8个区(县级市)政府和广州电力企业集团签署了《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 张广宁指出,广州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和环保工作,“十五”期间,广州市GDP年均增长13.8%,一次能源消费量年均增长11.91%,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从2001年的0.88吨标煤下降到2005年的0.78吨标煤。2005年,广州万元GDP能耗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6%。去年,全市二氧化硫和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比2003年分别减少24%和42%,工业粉尘和烟尘排放量减少67%,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91.5%,珠江广州河段及市内河涌水质明显改善,成功实现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目标。 对下一阶段节能减排和环保工作,张广宁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我市正处在工业化的中后期,工业结构重型化趋势仍将继续,能源需求依然旺盛,经济增长方式与进一步节能减排的矛盾还比较突出;环境质量状况与市民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能力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节能减排和环保工作任重道远。要坚决摒弃资源能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经济效益差的粗放型发展模式,把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贯穿于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和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最大限度地减轻资源能源和环境压力。到2010年,使全市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缩减到8.5万吨和11万吨。 二要真抓实干,全面推动节能降耗工作迈上新台阶。重点要抓好六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要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部署,统筹安排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切实把节能减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节能减排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没有完成任务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要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三是要加速淘汰落后产能,严把项目审批关。加速关停小火电、小钢铁、小水泥等高能耗企业,将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和淘汰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要严把新建项目能耗环保审批关,把节能评估和环评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准入门槛。四是要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强化工业节能,推进建筑节能,加强交通运输节能,推动政府机构节能降耗,引导商业和公共领域节能。五是要推广应用新技术,构建服务新体系。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探索节能服务新模式,大力寻找新能源,研究发展甲醇、二甲醚、煤制气等替代能源的可行性。六是要完善配套体系,形成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能源统计体系,建立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的价格体系,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 三要加强执法,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落实节能减排基本国策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环境优先,关切民生、解决民忧”的工作思路,切实加强环境的监督管理,解决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必须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污染整治力度。要以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大力实施“碧水工程”。要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大力实施 “蓝天工程”。要全面落实《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环境监管和监察水平。严格环保执法监管检查,着力解决水污染、工业废气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饮食业油烟噪声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充分运用收费、处罚、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等手段,加大环境管制力度,提高监管效能,确保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环境监管到位。要抓紧推进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立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应在重点乡镇或分片设立环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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