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 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 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联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的规定以及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联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56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届时,深圳市徐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 “徐星投资”)将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管理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应税收入,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从资管产品资产中支付,同时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纳税申报。由此,可能导致部分资产管理产品可分配收益减少,部分存续项目收益率或将略有降低。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资产管理产品征收增值税实施细则及征收管理办法尚未发布,徐星投资将继续通过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积极反映有利于投资者的政策诉求。 如后续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徐星投资将及时根据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做出相应调整,切实履行管理人的职责。 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徐星投资长期以来的信任和支持! 深圳市徐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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