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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对于未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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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22: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二、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向社会广泛宣传解释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年所得的计算口径。?
  三、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税务机关受理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申报协议(合同),凡不能提供委托申报协议(合同)的,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
[此帖子已被 万里无云 在 2006-12-20 22:42:14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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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0 23: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年收入12万:个税瞄准新目标

作者: 江南

来源: 第一理财网
近日中国A股市场的好行情让拥有10来年股龄的陈女士心情很好,但是,当记者就是否会主动去申报个税的问题采访她时,她的脸色立刻没那么好看了。

  “我不是白领,是提前退休人员,每月退休金就1000元多一点,但是我今年在股市里的确赚了超过12万元了,难道也必须去税务局登记交税?”她反问记者,“可是钱是今年赚的,但是算上以前亏在里面的,总账可能还是亏的,这又怎么算?国家会补贴我吗?”

  专家指出,像陈女士这样的说法并不成立。从明年开始,炒股的收入的确要去申报,但申报还用不着交税,不过,所得税只是出现在个人盈利的时候,所谓“亏损国家给补贴”绝对是无稽之谈。目前在税务法中,对于股民炒股收入,并没有要求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这并不妨碍这部分收入的申报以及摸底。

  有关专家表示:《办法》的初步效果肯定不是税收的总量大幅度提高,而是一个重要依据和伏笔,它为以后一系列的政策出台奠定了里程碑式的基础。

  监控纳税人财务状况

  《办法》一出,立刻有评论认为,这是我国分配制度向“限高、稳中、托低”改革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有人担心,在我国税务监管网络还不够发达的情况下,如何监控纳税义务人的收入状况是个难题。

  据《广州日报》报道,北京市税务机关早在4年前就开始了对高收入群体进行全面的监控,同时也进行了自行报税的试点实验。但北京的实验显示,纳税义务人收入是否超过12万元,税务机关完全可以监控,不过“体外循环”收入(账外收入)的监督,现在仍是个难题。

  这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要申报,有两处或以上收入的人要申报。但是,要想全面监控那些高收入或多处有收入的人,税务信息必须建立一个联通平台,每个单位和地方都要把每个人的收入信息清晰地列入其身份证账号下。北京在近两年的试点时就建立了一个这样的平台,今年10月1日,北京市就提前进行了全员全额申报的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的出台让“北京试点”模式在法理上有了根本性的改变,以往收入申报只是国家提倡和建议性的,而在此后,它变成了强制性的,不申报就是违法。甚至有专家建议将这种违法上升到触犯刑事法律的层面上。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第六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为何界定为“12万元”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量的白领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要自行纳税申报”规定最为关注,因为这个人群的平均收入正是在这个界限左右,有人因此质疑:这个规定让“中产阶级”最受伤害。

  上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以前听说在美国富人是不交税的,税务局主要是管中产阶级的,没想到中国很快也这样了。

  这位律师给记者算了笔账,她说:“我是个比较细心并且有记账习惯的人,前两天我看看2006年的账薄,发现基本上每个月的固定收入在1万元左右,如果扣除掉养老金公积金等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今年应该没到12万元。但问题是我还有一点其他方面的收入,比如有时候给报纸杂志写点稿子的稿费,我自己投资的一点基金收入,我还有一套小房子在供出租每月也能收入个700元左右,加上这些以及零零碎碎的其他收入,就要去申报了。不过,令人郁闷的是我的很多支出没法抵扣啊,比如我工作需要要请一些人吃饭等,自己的办案交通费用,还有,我虽然有房子租给别人,但是我自己还租了一套房,每月支出2000多元呢。虽说从专业角度讲,我理解这个《办法》,但是从感情上讲,有点接受不了。”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杨志清认为,12万元的标准是税务部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论证得出的结果,可以说,12万元就是税务部门制定的一个高收入者的门槛。杨志清介绍,2005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493元,根据一种普遍的经验,所谓的高收入者,应该是人均收入的10倍。

  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司副司长丛明也对媒体表示,全国个人所得税座谈会上,税务专家初步拟定将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的列入中等收入人群,税务部门将高收入者的门槛定为12万元是合理的。

  可是,这仍不能解释人们的质疑,12万元作为强制申报起点,是不是过于僵化?11.9万元需不需要报税?而且,中国城乡差距、东西部差距巨大,12万元代表的财富和购买力是不是也差距悬殊?另外,每个人的经济负担不一样,单身青年和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支柱是不是适用同样的标准?

  一个事实是,很多国家向高收入群体实行自行纳税申报,是没有统一的标准的。比如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没有统一标准。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在“个税起征点1600元”广泛遭遇“一刀切”质疑后,“12万元以上要申报”再次遭到同样的质疑。

  执行难成《办法》软肋

  对《办法》的另一个广泛的疑问是:它能得到广泛的执行吗?

  据了解,从2005年底起,我国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制度,逐渐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以个人身份证为核心的纳税登记账号。个税改革的目标是要从目前的分类征收、单位扣缴的模式发展到分类综合征收,扣缴与申报结合的模式。

  简单地说,以前有多种收入的个人是分类交税的,比如工资部分单位代扣,而其他股票、房租、稿费收入可能就存在漏税状况,而以后完善了个人账户制度,每个人都有个“户头”,个人的各种所得都在税务部门的监察范围之内,这将有效改善对高收入群体的纳税监控。高收入群体的个人强制申报,也正是此次个税改革的重要步骤之一。

  对于申报规定的执行效果,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杨志清也表示疑虑,“今年是申报规定第一年,尽管有不如实申报处以50%-500%的处罚措施,我估计执行仍有相当难度。”

  “一个最重要却不被重视的问题是,普通老百姓能确切知道自己的收入状况吗?”上海财税局一位工作人员说,“你是《理财周刊》的记者,应该说理财意识很好了,你能每月按时准确地记录下来自己的收入吗?工资、奖金、若干费用报销、单位福利、稿费、房产股市里的投资获利等等,每笔都会准确记录吗?都有单据吗?你去填一张申报单我看看,能填准确80%就相当不错了。而且没单据的收入,你不说我永远不知道。”

  其实,寻找对富人征税的有效方法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即使是美国与欧洲,也常有富人逃税的传闻传出。在中国,曾有统计数据表明,20%的富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10%-15%。这是因为富人的大量个人所得,恰恰是在体外循环。收入越高的人,其资产分布越多元化,工资外的收入也越多,也越难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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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1 11: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股票所得征税,是全世界的难题。中国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可能去解决这个问题,也就不存在对股票所得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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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1 13: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赢的如实申报,亏的按零申报。比如今年赚20万,抛了,再买入另一股票,套住了,账面浮亏15万,没抛,明年就要按20万申报(当然不是按20万缴税),荒唐吧,国税局领导想钱想疯了,本来就是纳税申报口径的解释,可越解释越糊涂。试想,要是以后按这样的思路征收资本利得税,对赢钱的股民征税,亏损的国家也不补,十年以后,资本市场的钱都进国库了,那谁还来资本市场啊?这叫发展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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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1 23: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从国外的情况看,这部分收入是要申报入税的。从长远看,每年的个人申报纳税肯定会进入实质的操作,这对国家和个人的长远发展是统一的,也是必须的。另外我感觉,税务系统的网络建设必定日趋完善,这对相关的公司是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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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2 18: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股票来说

如果不抛出的话是无法计算亏盈的

即所谓纸上富贵

巴菲特为什么从来不抛出股票,为什么从来不分红、拆股?

避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另外执行难,人手不足,查处难度大,金融环境不允许,体外循环,现金交易等等因素造成目前这个规定的不可能顺利实施

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征税意义

大家该干啥继续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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