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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定价目录重新修订 政府指导价药品仍按最高零售价定价(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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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5 11: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发改委昨天向社会公布了重新修订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新目录按照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进行调整。该委同时对国家和地方的定价权限重新界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国家将不再提出价格指导意见。今后除了一些特殊药品外,执行政府指导价定价的药品,仍然按照最高零售价格定价。该规定将从8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今后列入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将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适时调整定价内容。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将按照出厂(口岸)价格定价。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仍然按照最高零售价格定价。

  据介绍,由国家发改委定价的药品包括:列入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属于处方药的剂型的西药、中成药(不含民族药),《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药品、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卫生部确定定价范围。(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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