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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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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10: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后劲”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代表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通过颁布规章,来实现对行政权自我拘束、自我规范的一种可贵努力,同时也对产业界提出了新的要求。

药品注册制度在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中居于最为核心的位置。而所谓药品注册,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药品注册的是与否、快与慢,对医药产业界的发展,对消费者健康权益的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监管机构对此具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环节上的裁量权,2007年7月10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8号令),代表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通过颁布规章,来实现对行政权自我拘束、自我规范的一种可贵努力,同时也对产业界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中国,面对以仿制为主的医药产业结构,药品注册这样一项具有“含金量”的行政许可权力,承载着双重的时代使命。一方面,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药品注册程序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而维护公众健康;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还要将药品注册作为对医药产业的监管和调节工具,从而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和优化我国医药产业结构。

而2006年至2007年间推进的药品注册法律制度改革,进步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管权的纵向配置。

在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受理、补充申请的审批、再注册审批等职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药品注册事项的其他技术审评或者审批工作。

对于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二,对过程监管的重视。

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强化了对许可全过程的监管。不再仅仅是对申请人所申请书面资料的审查。首先,强化了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其次,抽取的样品从“静态”变为“动态”,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的复核意见。药品检验所进行新药标准复核时,除进行样品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药物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药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提出复核意见。从而确保上市药品与所审评药品的一致性。

第三,监管程序的优化。

在晚近的药品注册制度改革中,进一步践行了现代行政法治理念,药品注册程序得到了完善和优化。比如:加大了药品注册信息公开力度;引入了听证制度;健全完善药品注册责任体系;等等。

第四,体现了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与鼓励创新的目的。

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体现了限制低水平重复的理念。《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高了对仿制药的技术要求,要求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并且将仿制药的技术审评工作时间由80日延长至160日。

同时,在新的药品注册法规中,以“特殊审批”概念取代了之前的“快速审批”概念。规定对于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

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加之仿制药品审批时限的延长,这些都对研究开发能力不足、以仿制为主的制药企业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为此,就要求药企逐步调整开发策略,开发新的给药技术,乃至逐步投入创新药物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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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 08: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中国药业追问:医药新研发时代来临

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07年7月10日颁布,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视为研发领域风向标的法规,必定对中国药业的研发与创新产生深远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将在2008年初步显现。

众多业内人士表示,在多重因素作用下,2008年将是中国医药研发转折的开始,创新药研发氛围渐浓,趋向规范与科学的新研发时代正在到来。

创新体系正在建立

“今年对于研发机构、大药企而言都是大转变。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明显感受到同行对实质专利保护药的追逐。”致力于创新药研究的深圳微芯生物医药公司总裁鲁先平已经感觉到了周围环境的变化,大家都开始热衷于寻找新药。新《办法》无疑是这一变化的重要催化剂。而在此之前,大部分药企关心的是如何在营销方面进行创新,所谓的研发多是简单的仿制。

新《办法》对新药概念重新界定,进一步厘清新药证书的发放范围,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或增加新适应症,将不再按照新药管理,不再视为新药注册审批。此外,新《办法》提高了简单改剂型申请的技术要求以及仿制药申请的技术要求,并延长了仿制药的审批期限。系列措施为部分企业依靠简单改剂型、改包装、改规格等途径获取新药资格,进而谋取单独定价的急功近利的做法敲响了警钟;同时明确“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这对以往某些研发机构利用技术优势大量申报仿制药,在取得新药证书后就转让给生产企业的行为起到抑制作用。“从2006年起,很多靠做卖仿制药批文为生的小公司就已经改行了。”有业内人士透露。

一方面,仿制变得越来越难,另一方面,新《办法》改“快速审批”为“特殊审批”,为创新药物设置了不同的通道,以提高审批效率。业内人士表示,药企对此都比较重视,真正的新药研发将成为其攻坚的主要方向。

鲁先平指出:“营销的差异化在于产品的差异化,产品的差异化取决于研发的差异化。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行业状态与产业发展规律不太相符。”在他看来,只有当研发真正步入正轨,真正的差异化时代才可能到来。而决定这个转折点出现的并不仅仅是新《办法》,还包括近两年来出台的“一品两规”、定价政策等多重因素的作用。

可以预见,在重大压力与潜在机遇面前,药企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会逐渐增强,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为支撑、市场为导向、产品为核心、产学研相结合的医药创新体系正在建立。

创新制剂或成突破口

“大力开发国际化制剂,尤其是新的给药系统方面,将成为研发领域的新趋势。”中山大学药学院药剂教研室主任吴传斌如是预测。新《办法》的政策导向之一就是鼓励创新药研发,简单改变剂型的药品无法获得《新药证书》,但对3种创新剂型(包括缓释、控释制剂和靶向制剂)亮绿灯。

“新剂型的开发也是创新的方向,必须以具有临床价值、符合临床的需要为前提。”

鲁先平表示。此内容亦在新《办法》中有所强调:“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这意味着以简单剂改为代表的低水平重复时代的终结,选择创新制剂做新药研发可能成为一个突破口,毕竟在这些领域所投入的时间、成本较真正的原创药物少得多。
令吴传斌担忧的是,不少药企有能力做相关研发,但部分企业会因成本的增加而不愿意做。他强调说:“如果药企真正研制出有优势的新制剂,从长远来看,其成本是会下降的。”

跨国合作效应继续放大

2007年,包括CRO在内的各种跨国科研合作异常活跃。无论是国内CRO逐猎国外资本市场还是跨国药企在华建立研发中心,无不显示出中国研发在世界医药研发体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趋势和由此带来的效应将在今年继续放大。

关于中国药企与跨国药企的科研合作,鲁先平认为“非常好,可取长补短”。在他看来,合作不仅促进了双方的了解,也将推动国内医药行业的发展与洗牌。

而对于业内所质疑的“跨国药企抢走了中国人才”一说,鲁先平有不同观点:“尽管短期内跨国药企吸引了中国的很多人才,但同时可以看到,现在一些小型研发公司的创业者大多拥有跨国药企工作经验。从长远看,有利于中国药业的发展,同时也会有源源不断的好药迅速进入中国。”

较之国外原创药所带来的巨大利润,业内专家认为中国的原创药难以实现产业化并成为重磅炸弹的难点有三:一是委托加工未完全放开,生产与研发很难形成公平合作;二是原创药医保系统不健全;三是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资金融入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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