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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土地使用税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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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13: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土地使用税减半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14年年末,对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称,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须在6000平方米以上,储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以及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享受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储存设施和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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