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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所有省份今年起实施燃煤电厂脱硝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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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0: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导读:为了提高发电企业脱硝积极性,早在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出台燃煤发电机组试行脱硝电价政策,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上海、浙江、江苏、福建、广东、海南、四川、甘肃、宁夏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8厘,用于补偿企业脱硝成本。
  
  目前我国电厂烟气脱硝行业存在着脱硝企业低价中标严重,设施运转率低;脱硝电价补贴无法弥补电厂建设和运营成本等问题。前不久,0.8分钱/千瓦时的脱硝电价补贴在“千呼万唤”后终于出台,而这0.8分钱与约100~150元/千瓦左右的建设成本和1分/千瓦时以上的运行成本相比,给发电企业带来巨大成本压力的同时,也抑制了发电企业投资脱硝设施的积极性。
  
  据统计,截至去年年底,我国烟气脱硝机组容量达到2.3亿千瓦,同比增长65%,这一数字将在“十二五”末突破4亿。
  
  记者11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燃煤电厂脱硝设施验收及落实脱硝电价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脱硝电价政策由14个省份试点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
  
  据了解,通知对验收程序和验收时限提出明确要求。现有燃煤机组进行脱硝改造的,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环保验收;新建燃煤机组同步实施脱硝改造的,由环境保护部委托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对脱硝设施进行先期单项验收。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有关享受脱硝电价补贴的条件,通知明确规定: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脱硝设施必须安装分散式控制系统,实时监控脱硝系统运行情况和存储历史数据;脱硝设施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施,通过环保有效性审核,并取得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据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1月1日前建成投运并通过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尚未执行脱硝电价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脱硝电价;2013年1月1日后建成投运的脱硝设施,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以“点对网”方式跨省、区送电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经当地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落地省价格主管部门或区域电网公司提出申请,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
  
  这位负责人说,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建成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装机容量达到2.25亿千瓦,按照当前脱硝电量每千瓦时补贴8厘钱标准,年脱硝电价补贴将超过100亿元。脱硝电价政策的全面实施,将大大推进全国氮氧化物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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