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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是市场失灵的需要 不是对市场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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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4 10: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前房地产市场处于博弈双方实力严重不对等状态,因而,在市场难以发挥有效调节作用、外围调控难以造成有效影响的情形下,政府对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热点城市的房产市场进行适度行政干预有其必要

尽管宏观调控一直在进行,但豪华住房与中低档住房建设失衡一直难以得到改观。也就是说,房地产市场已经呈现出这样一种态势,单纯依靠市场自发调节与宏观调控,房价畸高与房地产市场结构性矛盾难以有效解决,因而动用行政手段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房地产市场所以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首先与房屋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巨大的信息不对称有关。开发商可以利用信息优势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对消费者使用诱导与胁迫等多种手段。其次,相对少数的开发商之间可以结成利益联盟,私下达成实质性的住房保护价,而消费者联合起来却不具可能性,这样开发商就形成事实上的垄断,这就必然要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

另外,住房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生活必需品特性,使得消费者即便面对巨大不公,除了引颈就宰外也别无他法。更为重要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动用种种行政与信息手段为房价上涨推波助澜,使消费者处于被支配地位。在这样一种信息与实力严重不对等情形下,市场要能充分发挥自发调节作用也就变得不可能。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必须维护,但市场调节作用在实力相对对等的博弈中才能显现,所以在实力严重不对等领域需要行政力量的适度介入,以维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劳动用工领域就是典型的例证。尽管理论上说用工单位与工人的契约自由应该得到尊重,但工人的绝对弱势决定了如果没有外力的介入,这样一种契约自由很大程度上只会是用工单位的自由,用工单位必然利用自身优势将一些不合理要求强加给工人,所以,在尊重用工契约自由的基本前提下,政府与法律应当在工人最低工资、工人劳动时间与环境及辞退工人等方面作出硬性规定并强制执行。

这样一种表面上的不公与对契约自由的损害,其实是对基础性的不公与不自由的矫正,因而恰是维护实质性公平,保障真正的自由之所必需。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就处于博弈双方实力严重不对等状态,因而,在市场难以发挥有效调节作用、外围调控难以造成有效影响的情形下,政府对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热点城市的房产市场进行适度行政干预有其必要。

从公民权利角度说,公民应得权利除了政治权利之外还应包括社会权利,即接受必要教育与医疗及有房居住等社会性质的权利。必须看到,单纯依靠市场并不能保证公民的这些基本社会权利得以实现,或者说,当市场体现出难以有效保障公民基本社会权利之时,政府应当通过直接提供供给或动用必要行政手段予以干预方式,来保障公民对这些基本社会权利的实现。这与发展市场经济并不矛盾,因为政府直接提供公共品或对市场失灵领域进行必要干预,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补充与完善而非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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