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在2017年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作者 张静来源: 一财网 时间 : 2014-08-25 10:582017年,我国将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工作也将基本完成。2007年启动的这项试点工作已经在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
2017年,我国将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工作也将基本完成。2007年启动的这项试点工作已经在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更多独家财经新闻,请加微信号cbn-yicai)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国务院办公厅今早发布《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指导意见》,在制度建设上对这一试点工作的实际操作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并指出各地可以参照此办法展开试点。
文件指出,将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要求各地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制度改革创新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与老企业、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文件还显示,将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合理核定排污权,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产业布局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核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试点地区不得超过国家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排污权,不得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核定排污权。排污权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 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试点地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
此外,文件还规定,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排污权交易试点,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排污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其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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