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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谈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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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09: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的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的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了基础。为此也请到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欢迎您,黄司长。  [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副司长 黄小赠 ]各位网友,上午好。很高兴有机会与大家交流排污交易工作有关情况,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得到大家的支持和帮助。
  [主持人]黄司长今天将会跟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包括制度的定义解释以及回答网友现场的问题,谢谢黄司长。很多网友不太清楚什么叫排污权,这个概念是怎么回事?
  [黄小赠]我对排污权的认识,我认为要从它的权利源头来看,实际上是由行使公权力的政府部门,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给予企业对环境容量资源或者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使用权。这个权利可以通过对环境容量资源或者排放指标这一权利客体权属的流转,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按照一定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和流通,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通俗一点讲,这也类似于大家比较熟悉的采矿权、土地权等。
  在环境保护领域有一个专门的解释,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并且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这里面有几个要点,我想借此机会给广大网友进行一下解释:一是排污权须经核定确认,《意见》明确规定,排污权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进行核定,不是说企业需要多少就给多少,要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确定。二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有限额要求,不能超过排污权规定的数量,超出了就要受到处罚,这对企业排污是个约束,是"紧箍咒",企业不能随意排放。三是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对排污权予以确认。以往这方面的规定不太统一,这一次《意见》给予了明确规定,这也有利于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工作。
  [主持人]很多网友非常想了解一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的一些具体内容。
  [黄小赠]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以有偿的方式,获得初始排污权的行为,其核心是按照“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环境资源占用有价”的理念,形成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体系和市场。这里面有两种类型的企业:一是现有排污单位,考虑到量大面广以及现有管理工作基础,《意见》明确,由各地根据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以及企业承受能力等,逐步实行有偿取得,而不是一刀切,《意见》也没有设定明确的时间期限,给予了各地一定的灵活性,便于更好地推进试点工作。
  二是对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都要以有偿方式取得,体现了更严格的管理要求,有利于促进新建项目珍惜环境资源,采取先进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成本。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总量控制制度下排污单位为落实总量控制目标、降低减排成本或获取减排效益,所进行的排放权的交易行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将全民共同拥有的环境作为资源进行管理,将原来排污单位无偿获取排污权改为有偿使用,排污单位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进行自由流通。
  排污权有偿使用作为一级市场,在经济上确立了环境资源容量的有价性,体现环境资源容量的稀缺性,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基础工作。排污权交易作为二级市场,则是提高、优化一级市场分配效率的有效手段,主要目的是提高减排效率,降低污染减排的社会总成本。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共同组成了排污权管理的两级市场,这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管理体系。
  [主持人]听了黄司长的讲述,感觉这里面非常专业。很多网友也想问一下黄司长。
  [网友 金鱼]您对《意见》出台的意义有什么评价?
  [黄小赠]环境是一种重要资源,同时又是一种公共产品。如何创新机制,发挥市场对环境资源的配置作用,是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
  尽管《意见》是针对排污权这项制度的试点,但毫无疑问,这是落实《决定》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的一个重大政策实践。市场化的产权交易已经成为国际节能减排的主流方式,使购买排污权的企业能够扩大再生产,出售排污权的企业可以获得资金支持,就能够促使企业内生动力,开展节能减排各项工作。所以我们认为这项制度是资源环境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制度改革和创新,它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倒逼企业节能减排,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倒逼企业结构升级。
  这项制度推进对整个国家未来产业结构调整、环境管理转型、环境资源市场配置、总量减排精细化管理都起到促进作用,也对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的有价理念,改变以往环境资源无价或者无偿这种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现在各地在开展试点工作,11个省按照国家的要求也正在开展试点,但是在试点过程里,一些政策法规还不健全,一些试点工作不规范或者一些政策方向不明确,工作重点不突出,这些问题还都存在。所以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出台《意见》十分重要,也非常及时,有利于指导和帮助各地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方向、规范程序、促进和深化试点工作,确保试点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效。为以后在全国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奠定比较好的基础。
  [网友 小海]目前11个试点省份进展如何?请给我们介绍一下。
  [黄小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探索,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但那个时候探索多是研究项目的形式以及地方开展的个案探索,总体上处于摸索或者理论研究的阶段。随着社会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环境不断完善,对创新利用市场经济手段深入推进污染减排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深入推进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探索的时机已经到来。
  在这期间,很多地方都作了大量探索,也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从试点探索深化的阶段来看,主要是从2007年开始。从那以后,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先后批复了11个地方开展试点,希望这些地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就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实施的主要技术难点,政策需求和能力条件,面临的主要问题等一系列关键问题进行研究探索,为国家出台有关政策推进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应该说,经过近7年来的试点,这11个试点地区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我国下一步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积累了经验,明确了方向,也为国务院这次出台《意见》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从几个试点地区的进展情况来看,我们感觉有以下几方面值得总结,也值得其他地区借鉴和参考。一是试点地区充分认识到了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可成为深入推进总量减排的重要手段,能够降低社会减排总成本,激励企业自主节能减排,这一点非常重要。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了设计,没有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做法。
  二是通过试点工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设逐步完善。试点省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了18个法规规定、73个政策性文件,对排污权的核定、有偿使用及交易价格设计、初始分配方式方法、有偿取得和出让方式、交易规则和交易管理规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大胆探索创新,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这个成效体现在经济和环境出现多赢的局面。
  三是我们做了一些统计,到2013年底,11个试点省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金额累计将近40亿。其中,有偿使用资金20亿左右,交易金额也将近20亿,各半。各地收取的有偿使用费按照规定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治污工程、减排设施的建设,这些地方的运营监管水平也得到了加强。总体来看,试点地区污染减排和环境管理各项工作都有了全面提升,走在了前面。
  四是基础能力明显加强。试点地区均成立了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增加了相应的人员编制,积极推进交易平台的建设,增强数据的准确性、交易的公平性和管理的透明性,这点尤为关键。将来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同时要加强政府的监管,促使试点地区在环境基础能力建设、交易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有更大提升。
  五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过程中,这些地方分别采取排污权抵押贷款、排污权租赁等新型管理方式为排污权交易市场注入了新鲜活力。比如说浙江、湖南、湖北、山西、河北等地先后开展了排污权抵押贷款、租赁等工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现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比较突出,排污权交易在这种情况下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再比如,浙江省环保厅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浙江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促使230多家通过排污权交易贷款35亿元,对缓解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明显作用。
  [主持人]排污权抵押也可以贷款,这是在浙江执行的,其他省份有吗?
  [黄小赠]也有。比如湖南、湖北、山西、河北等,很多地方都在积极延伸拓展排污权交易这块工作。
  [主持人]为什么允许排污权可以抵押贷款呢?
  [黄小赠]《意见》规定,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为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提供了依据。
  [主持人]就是我许诺我的排污达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银行贷到款,是这个意思吗?
  [黄小赠]企业的排污许可是赋予它价值的,赋予了价值以后,就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当然这里有一个诚信和监管加强的问题,要保证这个市场秩序能够正常运转。要打压欺骗欺诈行为。
  [主持人]就是赋予了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种回馈,我有了这个证,我有了更大的诚信,我可以在银行贷款,可以在社会上有很好的声望和名誉。
  [黄小赠]对。从这个角度来讲,这是一个很大的创新,所以我们把这项制度视为是环境资源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
  [主持人]11个试点有江苏、浙江、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西、陕西、内蒙等等,这些省份当地条件和情况也不太一样,那从整个试点情况来看,目前还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黄小赠]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当时选择试点地方,我们没有集中在某一个区域或者某一种类型,而选择了东中西部不同地区,有经济发达的地区,也有欠发达地方,主要目的就是在不同地方搞试点,为不同地方提供示范效用。
  从试点情况来看,11个试点地区都做了大量工作,但差别还是比较大,既有政策方面,也有技术方面,总体来看,这些试点地方在以下方面问题还比较突出。
  一是配套政策和顶层设计还不足,规范性不够。在有偿使用和交易两个市场中,如何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还有待清晰,更好地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和政府“看得见的手”的作用,这也是《意见》出台的初衷和目的。一些地方试点工作顶层设计不足,有些具体的方式方法包括总量指标如何分配,排污权如何确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还不到位,个别地方甚至还未将国家分配的总量指标逐一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
  初始排污权分配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如果这项工作没有做扎实,将影响到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量核定、可交易指标量确定、超总量处罚等各项工作。排污权的一些基础性工作和排污权核定确权方面将来要进一步规范。《意见》明确提出,到2015年底前,各地要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始核定工作,这对环保部门来讲还是时间非常紧、任务比较重,下一步我们要抓紧制定完善相关规范,指导各地按照《意见》要求,全面把基础工作夯实,为将来全面开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是定价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各地有偿使用定价方法和依据还不够清晰明确,有偿使用价格、有偿使用年限不均衡等问题还较为突出。有的地区有偿使用时限为1年,有的是5年,有的是20年甚至更长;有偿使用价格按年度折算进行比较,每年每吨二氧化硫征收标准从100多块钱到2000多块钱不等,化学需氧量的征收标准从200块钱到4000多块钱不等,相差比较大,有的甚至10倍以上。
  《意见》作出了规定,就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基价应基于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但具体如何操作,这是一个技术性比较强的问题。按照《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将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取使用和交易价格等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各地定价方法和依据。这里我要强调一点,定价方法和依据要兼顾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使各地有偿使用价格相对均衡,更好地体现公平性。
  三是地方政府比较重视一级市场,也就是有偿分配市场的发展,对二级市场的培育发展指导不够。目前各地交易市场不活跃,企业“惜售”问题比较突出,就是这个指标我留给自己用,不舍得拿到市场交易,这种情况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已经成交的案例,很多也还是在政府"拉郎配"情况下进行的,企业二级市场还不活跃,这一块是我们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四是从11个试点省分总体情况来看,工作进展不平衡。比如浙江在这方面的工作,包括制度建设、能力建设、规章制度做得比较好,走在了全国前列。基于政府主导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一级市场和基于企业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已全面推开,作用较为明显;个别地区试点工作进展不理想,除早期出台了试点总体方案外,实质性进展不多,成效不明显。
  五是环境监测监管能力有待加强。排污权交易对环保基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排污权分配、排污许可管理、排放总量核定、超排污权处罚等都应做到精细化和定量化管理。近些年,国家加大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对试点地区还给予了倾斜,基础能力有了很大提高,试点地区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基本覆盖了国控源甚至省、市控污染源,但这些设施运行情况还参差不齐,监测监控数据的准确性有待提高。超总量排放的处罚规定还不具体,实施起来难度较大。
  对于上述问题,国务院发布的《意见》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下一步,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三部委将认真做好推动落实工作。该制定政策的,抓紧出台政策;该完善技术方法的,及时修改完善。还要重点加强环境监管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更大实际成效。
  [主持人]我们看看媒体给你的提问。
  [新华社记者]试点地区如何确定的?在选择时是如何选择的?另外初次核定排污权有没有统一的标准?如何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强制核定还是自主参与?
  [黄小赠]感谢新华社提出的问题,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刚才我已经介绍了试点地区情况,从国家层面确定了11个试点地区,这11个试点地区当时也是考虑到它的基础条件、环境监管水平和企业发展的情况,综合确定的。
  现在很多地方,包括一些省份虽然没有列入国家试点,但是在本省也出台了有关规章制度法规,自行开展试点工作,包括广东、青海、辽宁等地。这是第一个问题。2014-09-04 11:19:17
  [黄小赠]第二个问题,初次核定排污权很重要,这是一个确权的过程,也是环保部门很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十一五”期间环保部出台了排污指标核定的办法,包括针对大气、水都分别出台了相关规定,就是指导地方如何把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落实到各个具体的污染源上。现在形势发生了变化,我们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方法,采取统一的方法确定排污单位的排污权。
  各地也结合实际情况做了很多探索,包括浙江等作出了很具体的规定,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做了细化,对各行各业怎么分配指标,对同一个行业在不同地区怎么分配指标,有一套很规范、很完整的方法体系。随着试点的推进,我们要完善方法规定,使各地公平合理的确定企业排放权。另外一个问题,试点地区要全面核定企业的排污权,加强宣贯,广泛动员企业参与。
  [网友 侠客行]现在不少媒体反映排污企业出现了“惜售”的问题,对此有何评价?
  [黄小赠]网友的问题很好。我也感觉到了,包括不少地方也反映,确实存在企业“惜售”的问题,造成二级市场交易流动性差。这主要是几个原因:一是环保要求越来越严格,企业节能减排压力很大,减排潜力又比较小的情况下,不愿意出售排污权,用于自身的发展或者等待“升值”,有不少这种企业。企业在心理上往往认为只有尽可能多占用可用于支持生产的排污权,才能避免因缺少排污权而导致无法进一步增加产能的情形,更倾向于将未使用的排污权闲置,而不是通过交易的方式给其他企业或者政府回购。
  第二,政策预期性还不强,排污者对未来市场发展的预期也不明朗,这也造成排污单位“惜售”的现象。有的地方排污权有偿使用的范围还很小,企业数量较少,也是导致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二级市场真正活跃起来,市场流通增加,才能真正起到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全社会治理总成本的作用。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增加市场上排污指标的交易量。采用回购机制,促使企业将闲置的排污指标投放到市场中,增加市场的流动性。这些规定很明确,也将对下一步激活交易市场产生积极作用。
  环保部也将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探索和研究,完善激励机制,出台扶持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把排污权二级市场培育好、发展好、壮大好,这是政府应当重点做好的工作,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比如说浙江,在这方面作了很好的探索,它明确规定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闲置超过一定期限的,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定价回购,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对市场进行调控,激活二级市场真正发挥了排污权交易对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作用。
  [主持人]很多朋友非常关心费用问题。
  [网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之间是一回事吗?是否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
  [黄小赠]这个问题是广大网民很关心的。刚开始这项工作时,我个人也有这方面的疑问,在这里我给大家作一个解答。
  《意见》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明确了对于试点地区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实行有偿配置。对于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主要分为无偿分配和有偿取得这两种方式。无偿分配的排污指标很容易造成新老企业、不同排放水平企业的不公平性。并且当总量控制目标不严格的时候,造成排污指标无法真正体现环境资源价格。实践普遍认为排污权是具有价值的稀缺资源,排污权已经成为行业企业发展的“基本生产要素”,排污者取得排污权必须支付相应的“酬金”。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而言,对企业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征收排污费并不矛盾,其征收依据、目的、作用不同,不可相互取代,也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意见》明确作出规定,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反映的是占用环境资源的价值,体现的是“谁占有,谁付费”的原则,基于占用的指标量进行征收,就是你有多少排污权,你就按照排污权确定的量缴纳有偿使用费。征收环节在前端,是对排污行为的一种前置约束,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环境资源的占用,以解决我国环境容量资源长期无价和低价使用的问题。
  排污费是排污单位对排放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补偿,体现的是“污染者付费”和“损害者付费”原则,根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量进行征收,征收环节在后端,是对排污行为的末端约束,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增加环保资金用于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主持人]很多网友就企业征收排污权的有偿费用问题非常关心。
  [网友 江南]这样会不会对企业造成新的负担?黄司长怎么看?
  [黄小赠]这个问题也是广大网民和企业普遍关心的。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是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大势所趋。我们的改革是要减轻、调整、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充分激发企业的市场活力。但是从资源环保领域来看,以前我们的环境污染欠帐太多,污染损害在企业成本中体现的还远远不够。在以后的改革中,还要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企业珍惜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不可否认的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将推高企业的生产成本,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良好的自然环境是发展经济的基础,我们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可持续发展。对于企业来说,资源和环境的成本本来就该由企业来承担,企业应该用技术的提升来降低生产成本,为美丽中国作出自己的贡献。这也是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体现。
  从短期来看,一些靠赚取环境成本生存的企业,的确有可能因此而破产。但从长远来看,这将迫使排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减少对排污权的占有,从而促进结构调整,使企业在绿色发展、在当今市场竞争中赢得生存机会和竞争能力,这对企业和社会都是有利的。从浙江、江苏等地的实践来看,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不仅没有影响企业的发展,反而促进了企业加强环境管理、污染减排、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从试点情况看,各地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制定了排污权定额出让价格,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对企业影响不大,企业可以承受。比如浙江,从已经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几个企业来看,包括杭州中策轮胎、浙江台州海正药业(600267,股吧)、宁波亚洲浆纸业公司等,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仅占企业当年生产总值的0.005-0.07%,占比不高,企业能够承受。
  为减轻排污权有偿使用对企业的负担,《意见》提出,试点地区要统筹把握政策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工作。企业缴纳金额较大的可分期缴纳。这些规定尽可能将对企业负担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另外,《意见》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这些措施也将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
  [主持人]很多网友非常关注有关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对宏观经济和物价产生多大的影响。
  [黄小赠]这是很好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大家比较关注,我们也作了深入研究。通过模型分析结果表明,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对宏观经济和物价影响不大,对企业增加的负担也在可承受范围之内。比如,按照浙江的征收标准,对全国电力行业每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征收有偿使用费1000元进行测算,30万千瓦以上机组每度电增加成本2厘钱,占发电成本的0.6%;若将成本通过价格疏导到消费市场,将助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0.02个百分点。对造纸行业每吨化学需氧量、氨氮年征收有偿使用费4000元,征收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占行业总产值的0.15%,助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0.002个百分点,这是我们做了充分测算的。
  另一方面,征收的有偿使用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这是《意见》明确规定的。这部分出让收入用于治污设施建设、用于监管能力建设、用于管理平台建设。此外,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又可带动相关环保产业的发展,若考虑这部分正效益,试点对宏观经济和物价的影响更小。试点地区也普遍反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以后,对当地经济和物价水平影响并不大。
  [主持人]为什么要规定电力企业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也不允许工业污染源与农业源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黄小赠]国务院《意见》专门就控制交易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什么这样规定?因为这是环境属性所决定的。严格控制交易流向有利于规范跨区域、跨行业的交易。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他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主要考虑是火电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通过远距离输送和大气化学反应等导致区域性酸雨和PM2.5污染等大气环境问题,而低矮面源影响的主要是局地环境空气质量。鉴于高架源与低架源对环境影响的机理、方式差异很大,《意见》作出这样的规定,这也是确保不出现由于排污权交易导致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恶化、环境污染“热点”问题出现的一种制度保障。
  关于农业源和工业源不得交易的问题,《意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考虑是,农业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来源于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中的农田径流和动物排泄,自然降解能力强。比如畜禽养殖产生粪便、污水等污染物,土地消纳能力够的话,它是可以综合利用的,甚至可以变成资源。但是如果说土地消纳能力不够,排污又比较集中,就容易造成水体、土壤环境的污染。这些污染物易于被土壤植被、水生物等分解吸收,相对其他类型的污染物较容易处理。
  但工业产生的污染物,性质、来源和危害程度完全不一样。这些污染物多数来源于人工合成,其存在形式较为复杂,部分污染物还会与一些难降解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混合,难以自然降解和处理,对环境影响较大。环保等监督部门,现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监管。由于农业污染源与工业污染源的排放形式、处理难易程度和环境影响都存在很大差别,所以《意见》明确规定,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要根据自身污染的情况、污染的性质和污染物的来源,采取合适有效的深度处理措施,推行绿色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主持人]排污权交易是否会导致局部地区“环境热点问题”?很多网友担心会不会恶化环境的质量,这是大家普遍关注的。
  [黄小赠]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排污权交易是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在各种政策制度共同作用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不会导致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恶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排污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总量控制,总量控制指标是一个递减的控制要求,因为污染形势还很严峻,排放总量还很高。将来会继续加大各种污染物的削减力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排放总量控制的加严,环境质量一定会不断好转,当然这有一个过程。
  第二,《意见》明确规定,要限制交易指标的地域流向。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三是《意见》明确要求,要控制行业间排污权交易。包括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这些都是保障局部地区环境不恶化的制度措施。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排污权的交易还要受到区域总量指标、环评审批、排放标准等其他政策的约束,为了保证当地的环境质量,地方政府污染治理计划、节能减排规划等都将对企业污染排放提出约束管控要求。虽然企业可以通过交易机制在市场上购买到排放权,但实际排放量受到国家和地方其他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的制约。这些政策的共同作用,可以有效保证环境质量不恶化。从国外实践和目前11个试点省份城市的情况来看,没有因交易出现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恶化的情况。
  [网友 呼和浩特白金]1.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可以出台? 2.排污证什么时候能够拿到?3.按照新环保法想要的章节,环境质量是地方负责,那么省级交易中心今后只负责协调管理?
  [黄小赠]网友问的问题很专业,这几个问题都很重要。排污权交易有一个很基础的载体就是排污许可证。对此,《意见》也明确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来确认。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在新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要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制度,环保部正在抓紧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这个办法也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已经比较成熟,争取今年年底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能够颁布实施,更加统一规范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关于排污权初次分配问题,刚才已经介绍。这个问题确实是工作重点和难点,排污权的分配在“十一五”期间我们已经出台了水和大气污染排污指标核定的规范、核定的技术路线。国家层面规定的方法可能还比较原则,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所有地区。将来随着排污权工作的推进,我们会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完善主要污染物,包括水和大气的分配方法,同时也指导和鼓励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确定排污权。总的要求是,要合理、公平来分配各个排污单位的排污权。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质量由地方负总责。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是各地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排污权交易是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有效手段。但确保环境质量得到改善还有很多措施、很多制度、很多要求。关于省级交易中心的职能,主要是做好技术性支持工作,搭建统一的交易平台。制定省级排污权交易的一些管理规定,具体负责省一级排污权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跨市级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工作。所以它不仅仅是协调管理,还有组织实施、技术支撑等很多具体工作。
  [主持人]非常感谢黄司长在百忙之中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也感谢广大网友对黄司长的提问。网友问题非常多,不能一一为大家解答。再次感谢大家对本次访谈的关注,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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