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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变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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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7 10: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药品注册变革解读!

 2016-07-26 赛柏蓝


 7月26日讯 昨日,国家食药监总局正式发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并对修订稿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26日,一个月的时间。

 下面是是从文件中总结出的几大值得关注的焦点:

  1, 药品注册,临床需求将成为导向

  首先是优先审评。中国药品注册慢已经被吐槽太多次,虽然国家局来了一招釜底抽薪,临床实验大核查,生生减少了N多工作量,将不可能变成了可能。但是,药企要发展,药品注册的速度仍是至关重要,速度就是金钱和市场啊。所以优先审评就特别值得关注了。

  对于优先审评,修订稿里面有什么规定呢?

  第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特点设立优先审评制度。

  其次,以临床为导向还体现在,修订稿第七十条规定:上市申请前,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进行充分评估,创新药应当具有明确的临床价值;改良型新药应当比原品种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仿制药应当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

  仿制药和原研的质量和疗效一致,这个仍然是临床上判断仿制药是否可以上市。对于创新药来说,临床也是评判的金标准了,有了这条规定以后,企业以前改个剂型和规格就能上市,成为新药的路再也走不通了。

  2,中药两大利好。

  修订稿第七十二条:获得上市许可的中药新药依申请同时获得中药品种保护的,停止受理同品种的上市申请

  所以以后只要是上市的中药新药,不用再单独申请中药品种保护了,直接获得,而且还不接受同品种的上市。这个条款对于中药创新药来说,简直是太好的好消息,妥妥的市场保护,对于中药创新来说,支持力度大大的。

  不过,要成为中药创新药来说,中药企业也要做好功课。近两年中药创新药的获批的数量一直都比较少,这其中可能有中药创新还需更加努力的原因,另一方面恐怕也是中药创新药审批趋严的结果。

  在中药创新药审评上,如上文所说,临床将是重要导向,此外,文件还明确,中药新药处方药味中含濒危药材,无法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做出不予审批的决定。中药品种申请注册注意了,这点要规避。

  3,药品注册以后都归总局?

  第七十一条申请人拟申请药品上市,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申请资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五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药品有效性、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等没有影响的变更,实施备案管理。

  此药品注册申请到没影响的变更的备案都由总局负责,预计未来,药品注册就都要归总局管理,跟省局就没有关系了。

  4,药品上市审评重点关注事项:

  第七十七条药品上市申请的审评,应当重点关注:

   (一)创新药的临床价值;

  (二)改良型新药的技术创新性及临床优势;

  (三)仿制药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的一致;

  (四)生物类似药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的类似;

  (五)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生产工艺、给药途径、功能主治与传统应用的一致性,以及非临床安全性;

  (六)上市规模产品的稳定性和质量可控性;

  (七)说明书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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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27 10: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八方面研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
 2016-07-27 医药经济报

 7月27日讯 7月25日,CFDA办公厅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与2007年7月发布的局令第28号相比,修订稿有了巨大变化,值得相关专业人士好好研读。

  作为曾经从事多年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笔者认为此修订稿是前期政策的一个延续和总结。随着2015年一系列重磅政策的成功实施,必然催生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出台。

  细读修订稿,首先体现的就是去年8月国发〔2015〕44号令《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提出的总目标精神??提高审评审批质量、解决注册申请积压、提高仿制药质量、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以及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

  其次,上市许可人制度、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及机构自查等等文件精神也贯穿其中。围绕上述目标,修订稿做出了大量的调整。

  1. 上市许可人制度,药品注册制度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为中心

  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是指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这种机制下,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相互独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其他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全责。作为一个国际较为流行的制度,鼓励创新的意味浓厚,并可从源头上抑制制药企业的低水平重复,进而推进我国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

  对于上市许可人的“申请人”,修订稿做了重新定义,由原版的“境内机构”换成了“境内主体”,与上市许可人制度相呼应;并且基于批文受益者,申请人的责任有所加重,如对研制及申报过程的责任、药物研究及样品试制全程可追溯等。

  2. 对药物创新的重新定义,明确“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

  第七十条规定“创新药应当具有明确的临床价值;改良型新药应当比原品种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这一来可以规避一些不必要的“伪创新”,二来也可以减少成为注册积压主力的简单改剂型和改酸根碱基等的申请。

  多年来为招标等方面的便利,企业在简单改剂及增加规格等做足功夫,其结果是CDE积压严重、真正有创新精神的主体退出市场,从而使“立普妥、Sovaldi”之类的创新药难以在国内出现。此次以临床价值及优势为标杆,有望彻底激发具有创新精神主体的研发热情。

  3. 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的审评标准,明确“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或类似”

  此项改革是与国际接轨,美国和日本的橙皮书制度执行了多年,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加快通用名药物的审批来鼓励药品价格竞争,同时延长药品专利期来弥补品牌药由于药品开发所失去的有效专利时间。

  橙皮书是FDA等推荐的专利处方药的可替代药品信息,参比制剂的遴选极为严格。我国是个仿制药大国,由于历史原因,对于参比制剂的选择没有严格规定,致使上市的某些仿制药在质量及疗效方面走板严重,此次提出新标准,有望刺激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仿制药,改变“劣币逐良币”的现象。

  4. 制定优先审评制度

  修订稿中提到,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特点设立优先审评制度,此项制度最直接的作用是通过奖励优先审评资格,缩短药物进入市场的时间,更快收回成本。

  发达国家实行此项制度多年,从历史数据来看,通过优先审评认定的药物在疗效或副作用方面确实比非优先认定药物更优。我国实行此项制度将会使符合上述要求的药物更早上市,从而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或提高其生活质量。

  5. 省局将发挥更大作用

  修订稿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区域内药品注册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并承担CFDA委托的药品注册事项。省级药监部门在行政区域内的日常监管将成为其工作重点。此处体现出“防患于未然”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境界。

  6. 强调沟通,建立沟通机制

  药审机构与申请人的沟通,临床阶段监管部门与申请人、研究者等的沟通;临床前、临床试验过程中及上市申请前的各项沟通贯穿修改稿的始终。

  其实,沟通工作在FDA审评过程中很常见,通过充分的沟通可以加快对申报项目的了解,对提高审评效率大有帮助。事实上,国内以前申请人与药审机构也因申报项目时有沟通,不过,以发文的形式来表示还是首次。

  7. 一些“约定俗成”的做法成为条文

  就像沟通以发文的方式成为修改稿中的规定一样,文中多处出现原来约定俗成的做法成为条文的情况。如药审机构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等,早前专家们的意见成为CDE或省局的参考已经很平常,以发文的方式出现,表明对此项制度的重视。

  但是,有些约定俗成变为条文,笔者持保留意见。如第二十二条指定药品注册专员的职责,众所周知企业招聘注册专员,是为了尽快使自己的产品获批,在招聘环节就已经定义了其职责范畴,并限制了相关专业。

  8. 临床试验安排更灵活

  第三十条关于临床试验的安排有新意,文中规定临床试验可按照Ⅰ、Ⅱ、Ⅲ期顺序实施或者交叉重叠,也可在已有临床试验数据基础上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

  结语<<<

  当然,除了以上8个方面,还有国家对于药品与药用包材、药用辅料的上市申请实施关联审评审批等一些重要变革的规定,目的都是围绕保证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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