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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长一号基金合同》变更的意见征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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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7 17: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成长一号基金合同》变更的意见征询函
(201801)
致:徐星成长一号基金投资人
深圳市徐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旗下管理的徐星成长一号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自2015年1月30日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更加规范运作,我公司拟根据《徐星成长一号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该基金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根据《徐星成长一号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二章规定:“非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基金合同变更。
1、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在管理人网站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基金管理人须在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合同变更。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该基金相关条款进行变更,须征得贵司同意,愿意继续托管本集合计划资产。
   为更好地向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实现投资者、托管人和管理人的三方共赢,我公司向徐星成长一号全体投资人征询关于徐星成长一号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变更的意见。修改内容:
临时开放日的设定:每月开设不超过一个开放日改为原则上每个月不超过一个,但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具体修改内容可参阅附件。
  本征询意见函指定日期设为2018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9日,12月19日设临时开放日。

                             深圳市徐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根据《徐星成长一号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徐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拟对徐星成长一号基金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徐星成长一号基金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徐星成长一号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
序号1
七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2.2 赎回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在封闭期结束后的开放日赎回本基金,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发布暂停申购、赎回通知时除外。本基金开放日为每季首月(1、4、7、10 月)10 号(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管理人在有利于基金运作的前提下可增设临时开放日(原则上每个月不超过一个,但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临时开放日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公告。
原条款: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在封闭期结束后的开放日赎回本基金,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发布暂停申购、赎回通知时除外。本基金开放日为每季首月(1、4、7、10 月)10 号(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管理人在有利于基金运作的前提下可增设临时开放日(每个月不超过一个),临时开放日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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